潭财综〔2023〕7号
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省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指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我市202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经报请省住建厅同意,结合湘潭实际情况,我市组织对202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所以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通知》(湘建保函〔2023〕54号),相应调整《关于拨付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潭财综〔2023〕2号)中部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具体见附件)。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或10项“保障性租赁住房”,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或“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并及时组织资金清算拨付等相关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全力加快各类项目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住房保障效用。
附件: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