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财综〔2023〕13号
各城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拨付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综〔2023〕2号)有关要求,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96号)和《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潭住建发〔2022〕9号)的规定,经审核,张飞兵等682户保障家庭符合2023年第三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现下达三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544744.00元。同时在2021年第四季度至2023年第二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刘铁强等19位保障家庭(具体明细详见附件4)租赁补贴因账号错误和已实物配租等原因未发放租赁补贴共计7317.71元,其中账号错误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待进一步核实补发,已实物配租和死亡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收回进行再分配。所以2023年第三季度租赁补贴扣减2021年第四季度至2023年第二季度未发放租赁补贴7317.71元,实际下达三季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537426.29元,(其中雨湖区381679元,岳塘区163065),该项资金使用时,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各城区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文件规定使用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